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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五节 房地产抵押管理
房地产抵押估价:
房地产抵押要确定其抵押价值。根据原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商业银行在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前,可以与抵押人协商确定房地产的抵押价值,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为其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参考依据。通过委托估价方式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的,原则上南商业银行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但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另有约定的,也可以按照约定,由约定方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房地产抵押价值为抵押房地产在估价时点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减去房地产估价师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扣除的法定优先受偿款一般是指在抵押的房地产上债权人依法拥有的优先受偿款,即假定在估价时点实现抵押权时.法律规定优先于本次抵押贷款受偿的款额,包括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以及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在房地产抵押估价活动中,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勤勉尽责,包括了解抵押房地产的法定优先受偿权利等情况;必要时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核查;全面、细致地了解估价对象,对估价对象进行实地查勘,将估价对象现状与相关权属证明材料上记载的内容逐一进行对照,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能够反映估价对象外观、内部状况和周围环境、景观的照片;处置房地产时,除评估房地产的公开市场价值,同时给出快速变现价值的意见及其理由等。
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要全面、详细地界定估价对象的范围和在估价时点的法定用途、实际用途以及区位、实物、权益状况;披露估价对象已设定的抵押权;分析估价对象的变现能力;披露已作为假设和限制条件,对估价结果有重大影响的因素,并说明其对估价结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将法定优先受偿权利等情况的书面查询资料和调查记录、内外部状况照片作为估价报告的附件。对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拍摄内外部状况照片的,应当在估价报告中予以披露。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房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变化的,应当缩短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
此外,按照《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要加强对已抵押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的监测。为及时掌握抵押价值变化情况,商业银行可以定期委托或者在市场价格变化较快时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处置抵押房地产前,商业银行还应当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了解房地产的市场价值。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信托投资公司以贷款、投资等方式办理自营和信托业务,涉及房地产抵押估价的,也要按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