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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管理
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
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受让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义务范围应当与转让人原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范围相一致。转让人的权利、义务是由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因此,该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而转移给新的受让人。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不同土地使用者之间多次转让,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不变。以房地产转让方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其实际使用年限不是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而是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权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例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为50年,原土地使用者使用10年后转让,受让人的使用年限只有40年。
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土地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