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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收益法及其运用
第一节 收益法的概述
收益法的理论依据:
针对本知识点提问?收益法是以预期原理为基础的。预期原理揭示,决定房地产当前价值的因素,主要是未来的因素而不是过去的因素,即房地产当前的价值通常不是基于其过去的价格、开发成本、收益或市场状况,而是基于市场参与者对其未来所能产生的收益或能够获得的满足、乐趣等的预期。历史资料的作用主要是利用它来推知未来,解释预期的合理性。具体地说,一宗房地产过去的收益虽然与其当前的价值无关,但又不意味着过去的收益毫无用处。过去的收益往往是预测未来收益的基础和参考,除非外部条件发生了变化使过去的趋势不再继续下去。因此,为防止实际估价中随意脱离估价对象的实际收益而预测其未来收益,应调查估价对象至少近3年的各年收益,并在估价对象至少近3年及当前类似房地产的收益水平的基础上,合理预测估价对象的未来收益。
收益法的基本思想首先可粗略地表述如下:由于房地产的寿命长久,占用收益性房地产不仅现在能够获取收益,而且可以在未来不断地获取收益。因此,可以将购买收益性房地产视为一种投资行为:投资者购买收益性房地产的目的,不是购买房地产本身,而是购买房地产未来所能产生的一系列收益,即以现在的一笔资金去换取未来的一系列资金。这样,对投资者来说,将资金用于购买房地产获取收益,与将资金存入银行获取利息所起的作用是相同的。于是,一宗房地产的价值就相当于这样一笔资金,如果将该笔资金存入银行也会带来与该房地产所产生的收益相等的收入。形象一点讲,如果某笔资金×利率=房地产的收益那么,这笔资金就是该房地产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