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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规划设计与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二节勘察设计
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为加强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原建设部发布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160号令)。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个别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可以设丙级,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及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企业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
(2)将承揽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的;
(4)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5)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6)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7)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8)无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
(9)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10)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
(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
(3)违反资质审批程序作出准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的
(4)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