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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与政策
第三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
房屋征收评估异议处理和争议调处:
《房屋征收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老师委员会申请鉴定。”
(一)房屋征收评估异议处理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出具报告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咨询。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和说明,包括房屋征收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评估结果产生的过程等。
房屋征收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目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二)房屋征收评估争议调处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老师委员会申请鉴定。
评估老师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经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报告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鉴定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评估老师委员会及其工作机制
省、白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成立房地产价格评估老师委员会。评估老师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老师组成。评估老师委员会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选派成员组成老师组时,老师组成员应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