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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与政策
第三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及委托:
根据《房屋征收条例》,房屋征收评估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担。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除三级暂定资质外,其他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都可以从事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选定应当科学、合理。首先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协商或者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如进行摇号、抽签等。评估机构选用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估价机构选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其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房屋征收评估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三)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
(四)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
(五)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
(七)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指派与承接的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必须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