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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与政策
第二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责任: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顺利进行,《房屋征收条例》明确规定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个人的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既有不作为,又有乱作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房屋征收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暴力野蛮搬迁的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条例》明确规定了暴力野蛮搬迁的相关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需要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不同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非法阻碍依法征收与补偿的法律责任
在实践中,一些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阻挠依法进行的征收,按照《房屋征收条例》规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不同应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涉及征收补偿费用的法律责任
征收补偿费用关系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有必要加强管理,明确法律责任。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五)出具虚假或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可以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证书等行政处罚,并将有关处罚记录记入信用档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