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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第二章教材考点: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的范围和标准

环球网校·2018-05-29 09:56:03浏览45 收藏22
摘要 环球网校小编整理了2018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第二章教材考点: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的范围和标准,供大家学习参考,更多模拟试题及辅导资料请关注环球网校房地产估价师频道,祝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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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高频考点

第四节集体土地征收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的范围和标准:

土地的补偿范围和补偿、补助标准的确定,是征地工作的主要内容,也是一项难度较大的工作,涉及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组织征地的地方政府必须按征地协议书如数支付补偿费,被征地单位也不得额外索取。在征地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物权法》还规定,除要依法足额支付上述费用外,还应当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征地费的主要部分,是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时,为补偿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损失而向其支付的款项。土地补偿费的标准为:

1.征收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2,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

(二)安置补助费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除支付补偿费外,还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是为安置因征地造成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即人均耕地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

在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按前述标准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 28号)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的办法,规定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地上附着物是指依附于土地上的各类地上、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如房屋、水井、地上(下)管线等。青苗是指被征收土地上正处于生长阶段的农作物。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城市郊区菜地,是指连续3年以上常年种菜或养殖鱼、虾的商品菜地和精养鱼塘。

(四)临时用地补偿

征用临时用地,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该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但临时用地逐年累计的补偿费最高不得超过按征收该土地标准计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

(五)合理使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由农村经济集体组织安置的人员,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人员,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人员,补助费发放给个人。

对上述补偿费用,各省级人民政府一般均会定期公布征地区片的综合地价标准,以及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房地产估价师应及时关注。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并将审查所需的材料及时送该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对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必须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后,应当将批准文件和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一并上报。

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日内审查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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