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相关推荐:2018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第二章教材考点汇总
第二章高频考点
第四节集体土地征收
征收集体土地的政策规定:
(一)征收土地的范围
《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土地。对于征收的集体土地,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土地使用权。
(二)征收土地批准权限的规定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征地情况、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组织征地听证。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组织和个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征收土地批准权限的规定:①征收土地实行两级审批制度,即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批;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③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审批;④其他用地和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的具体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
(三)申请征地不得化整为零
一个建设项目需要征收的土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不得化整为零。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分期征地,不得先征待用。铁路、公路和输油、输水等管线建设需要征收的土地,可以分段申请批准,办理征地手续。
工程项目施工需要材料堆放场地、运输道路和其他临时设施的用地,应尽可能在征收的土地范围内安排,确实需要另行增加临时用地的,由建设单位向批准工程项目用地的机关提出临时用地的数量和期限的申请,经批准后,同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后方可使用。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最多不得超过2年,并不得改变批准的用途,不得从事生产性、营业性或其他经营性的活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将场地清理并按用地协议支付一切费用,土地管理部门同时注销其临时用地使用权。临时用地超过批准的时间,可再提出申请,不退地又不申请的按违章用地处理。
(四)对被征地单位和农民进行安置、补偿和补助
征收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五)联营使用集体土地政策
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所使用的集体土地,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由联营企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按照国家建设用地的批准权限.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使用的土地,可以按照国家建设用地的规定实行征收,也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协议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
这样规定是为了适应城乡横向经济联合,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既体现了占用农地必须遵守的原则,即须经批准方可用地,同时又体现了用地的灵活性,即联营企业用地,可以不改变土地权属性质。
(六)征收土地公告
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后.10日内应以书面或其他形式进行公告。
1.征收土地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①征收批准机关、文号、时间和用途;②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⑧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④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地点。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①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数量;②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量、支付对象和方式;③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量、支付对象和方式;④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⑤农业人口具体安置途径;⑥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措施。
3.未进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办理征地相关手续。
(七)合理使用征地补偿相关费用
建设用地单位支付的各种劳动力的就业补助和应发的各种补偿及其他费用,应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耕地占用税用于土地开发和农业发展;菜田基金、土地复垦费、土地荒芜费、防洪费用于菜田开发建设和土地的调整和治理;征地管理费用于土地管理部门的各种业务开支。各级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严格监督征地费用的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占用或挪作他用。
(八)特殊征地按特殊政策办理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安置费用,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征收林地、园林等按林业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3.征收土地发现文物、古迹、古树等应报主管部门处理后方可征地;
4.迁移烈士墓、华侨墓按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5.用地范围内的国防设施,经协商后方可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