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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拔
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的范围: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出,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运用价格机制限制多占、滥占和浪费土地。依据《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下列建设用地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①国家机关用地。国家机关指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行政机关,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或者职能部门;国家审判机关,即各级人民法院;国家检察机关,即各级人民检察院;国家军事机关,即国家军队的机关。以上机关用地属于国家机关用地。②军事用地。指军事设施用
地,包括军事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线路等输电、输油、输气管线;其他军事设施用地。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指城市给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电、通信、煤气、热力、道路、桥涵、市内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路标、路灯等设掩用地。④公益事业用地。指各类学院、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馆、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防疫站等文体、卫生、教育、福利事业用地。⑤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指中央投资、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以及国家采取各种优惠政策重点扶持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项目;铁路、公路、港口、机场等交通项目;水库水电、防洪、江河治理等水利项目用地。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其他项目用地。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历史等原因,个别建设用地虽不在划拨土地目录中,但仍属于划拨性质,如旧城改造的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开发建设时,土地出让制度尚未施行;有的承担了修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任务而未被要求缴纳土地出让金等。房地产估价师在评估时对这些特殊情况应注意甄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