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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含义: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指通过有偿有期限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者,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一次或分次提前支付的整个使用期间的地租。出让的含义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土地使用权出让,也称批租或土地一级市场,由国家垄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2)经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拥有使用权,在使用土地期限内对土地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土地使用权可以进入市场,可以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但地下埋藏物归国家所有。
(3)土地使用者只有向国家支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能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权属证书。
(4)集体土地不经征收不得出让,除允许集体土地流转外。
(5)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与土地使用者之间关于权利义务的经济关系,具有平等、自愿、有偿、有期限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