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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第一章教材考点:住房公积金制度

环球网校·2018-05-17 10:54:46浏览65 收藏32
摘要 环球网校小编整理了2018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第一章教材考点:住房公积金制度,供大家学习参考,更多模拟试题及辅导资料请关注环球网校房地产估价师频道,祝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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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高频考点

第二节城镇住房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概述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最早于1991年在上海市建立。1992年起,北京、天津、南京、武汉等城市也相继试行符合本地实际的住房公积金制度。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要求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1999年,国务院发布施行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业务稳步发展,逐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从生产领域转向消费领域,从支持住房建设转向支持职工住房消费。2002年,国务院修改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从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体系、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健全和完善监督体系、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

1.住房公积金缴存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应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纳入职工个人账户。

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或3倍。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缴存比例是指职工个人和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数额占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比例。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不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住房公积金提取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职工符合住房消费提取条件或丧失缴存条件时,部分或全部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行为。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和出境定居的;

(5)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6)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7)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住房公积金使用

(1)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且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一定期限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秘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缴存职工在缴存地以外地区购房,可按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府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除贷款资金来源不同,在贷款对象、贷款流程以及贷款利率、额度等方面也存在较明显差异。

(2)购买国债

在保证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3)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

2009年,国家开展了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试点城市在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可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利用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发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定向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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