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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的预防和监管:
1.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供应土地应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条件,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应当就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因特殊情况,未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
3.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报告项目动工开发、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
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项目公示牌,公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等。
4.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法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