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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复核评估和鉴定:
第一步:申请复核评估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估价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指出评估结果存在的问题。
第二步:复核评估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三步:评估老师鉴定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老师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老师委员会应当组成老师组,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老师组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评估老师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经评估老师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重新出具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