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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具有的法律特征:
(1)以国家的名义进行,具有强制性。
征地是国家作为全社会的组织者与管理者而依法进行的一项活动,只有国家才可以为之,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擅自征用土地。同时,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征用集体所有
的土地或者对国有土地进行调整时,被征用单位应当服从国家的需要,不得阻挠。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的一项权利,因此,土地征用具有强制性。
(2)合法性。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必须依法进行。
(3)补偿性。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2003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明确要求,要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征地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途管制,及时给予农民合理补偿。
(4)对象的广泛性。
(5)土地征用权属的变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