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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某市旧城改造需对某沿街房屋进行拆迁,拆迁人依法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公示了有资质的拆迁估价机构名单。某被拆迁人见到公示名单后,前往其中一家估价机构咨询,假如你作为该估价机构的一名房地产估价师,在接待该被拆迁人过程中了解到其房屋原为私有住房并于5年前被改造为自营副食店。
请问:
1.你所在的估价机构通过什么途径获取委托后才能出具房屋拆迁估价报告?
2.你应如何确定作为拆迁估价依据的该被拆迁人房屋的用途?
答案:
1)经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确定本估价机构为该拆迁项目估价机构,一般由拆迁人委托。
2)该房屋用途性质建议拆迁当事人按以下原则确定:
①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
②当地政府对被拆迁房屋的用途性质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③拆迁人利被拆迁人对拆迁房屋的用途性质协商一致的,按协商结果确定;
案例二:
甲公司为购买某在建工程项目委托乙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其市场价值,估价结果为7500万元。购得该项目后,甲公司对原设计方案进行了修改并取得了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该项目重新开工半年后,甲公司为筹措资金拟以该在建工程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委托丙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其抵押价值,估价结果为9000万元。
问题:
若上述两个估价结果均是合理的,产生两者差异的原因有哪些?
【参考解析】:
1.估价时点不同。乙估价机构评估在建工程的估价时点与丙估价机构评估估价对象抵押价值的估价时点相距半年以上,由于时间的变化,房地产市场行情会发生变化,房地产价值也会发生变化。
2.估价目的和价值类型不同。乙估价机构的估价目的是转让目的,评估的是估价对象的市场价值,而丙估价机构的估价目的是抵押贷款目的,评估的是估价对象的抵押价值,仅就估价目的和价值类型不同而言,两个价格之间会有差异。
3.设计方案变更。由于甲公司修改了原设计方案并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估价对象用途、规模均有可能发生了改变,仅从改变设计方案角度看,改变前后价值也会有差异。
4.购买后投入建设资金。项目购买后投入建设资金建设半年,估价对象价值与购买价值会有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