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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所受的限制:
土地利用所受的限制,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受自身能力的限制,如建筑技术、经济实力等,二是受自身能力以外的限制,以下所讲均为这方面的限制。
对土地利用的限制可归纳为3个方面:(1)土地权利的设置以及行使的限制;(2)房地产相邻关系的限制;(3)土地使用管制。
1.从土地权利的设置以及行使的限制来看,中国大陆目前主要有所有权、使用权、租赁权、抵押权、典权、地役权。其中,所有权属于自物权,其余属于他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之物所拥有的权利,是对所有权的限制。拿地役权来说,对于供用地而言,它是他人对土地享有一种有限的使用权,字面的意思是该土地为他人服役。地役权在给他人方便时,土地所有人或土地使用权人有可能受到某种损失,所以,地役权的存在会降低土地的价值。
2.从房地产相邻关系的限制来看,房地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自己的房地产内从事工业、农业、商业等活动及行使其他权利时,负有注意防免损害相邻房地产的义务,就相邻房地产所有人或使用人而言,则享有请求房地产所有人、使用人注意防免损害发生的权利。相邻关系的实质,从义务方面来说是对房地产所有权、使用权的一种限制。
在现实中,主要存在2类相邻关系:(1)通风、采光、排水、排污的相邻关系。例如,相邻关系人在建造建筑物时,应当照顾到周围相邻人的实际需要,与相邻建筑物保持适当距离并且适当限制其高度,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2)险情危害的相邻关系。
3.从土地使用管制来看,对于房地产估价来说,有意义的土地使用管制主要是耕地转为非耕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以及城市规划。例如,城市规划对土地用途、建筑高度、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等的规定。其中,容积率是一块土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该块土地总面积的比值,即: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土地总面积。容积率有包括±0.00以下地下建筑面积的容积率和不包括±0.00以下地下建筑面积的容积率。故在估价时一定要了解清楚所说的容积率的确切内涵。
建筑密度又称建筑覆盖率,通常是指一块土地上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该块土地总面积的比例,即:建筑密度=建筑基底总面积÷土地总面积。建筑密度有时还采用建筑物的最大水平投影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来表示。城市规划一般要求建筑物四周留有一定的空地,以作为建筑物的绿地和交通,满足建筑物的通风、采光、防火以及居住者的隐私权等要求。如果各层建筑面积均相同,则有:容积率=建筑密度X建筑层数。因为:总建筑面积=土地总面积X建筑密度X建筑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