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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商品房预售

环球网校·2018-01-29 16:30:23浏览138 收藏69
摘要   【导读】环球网校整理了"2018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商品房预售",供大家参考,更多模拟试题及辅导资料请关注环球网校房地产估价师频道,祝学习愉快!  特别推荐:2018房地产估价师《理论与方法》基础练习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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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商品房预售的概念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预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由于从预售到竣工交付的时间一般较长,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和投机性,涉及广大购房者的切身利益。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原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31号)对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有关问题进一步作了细化。

  (二)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规范性文件,对商品房

  预售管理的有关问题作了详细规定。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

  (三)商品房预售许可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方能预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中应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销售或发布广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1)许可材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证件及资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3)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4)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的证明;

  5)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6)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等。预售方案中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提交的预售方案,应当明确企业破产、解散等清算情况发生后的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由质量责任承担主体提供担保函。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赔偿能力。

  (2)许可程序

  1)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2)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企业自留房屋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对外销售。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4)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预售信息、可售楼盘及房源信息、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预售许可情况、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开发建设单位资质、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费标准等信息,在销售现场清晰明示。

  (四)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书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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