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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禁止行为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2.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梅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3.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4.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
5.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6.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7.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资产评估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
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法律责任
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资产评估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
3.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4.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的;
5.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
6.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7.未按《资产评估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的;
8.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资产评估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
9.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未按《资产评估法》规定备案或者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资产评估法》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师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资产评估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从业以外处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或者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房地产估价师违反《资产评估法》规定,给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房地产估价机构履行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房地产估价师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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