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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证明
1.证明权利或事项。填写抵押权、地役权或者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事项。
2.权利人(申请人)。抵押权,地役权或者预告登记,填写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异议登记,填写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3.义务人。填写抵押人、供役地权利人或者预告登记的义务人的姓名或名称。异议登记的,可以不填写。
4.坐落。填写不动产单元所在宗地、宗海的地理位置名称。涉及地上房屋的,填写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号等。
5.不动产单元号。填写不动产单元的编号。
6.其他。根据不同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分别填写以下内容:抵押权,不动产权证书号;抵押的方式和担保债权的数额。地役权,供役地的不动产权证书号;需役地的坐落;地役权的内容。预告登记,已有的不动产权证书号和预告登记的种类。异议登记,异议登记的内容。
7.附记。记载其他需要填写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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