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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房地产经营活动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先后制定了《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管理。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房地产中介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对房地产中介服务实施行业监督管理,使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真正成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平等竞争的经济组织,促进中介服务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的资格管理
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与房地产市场发展相适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实施中介服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对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进行管理。
从事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要求如下:
1.房地产估价人员。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制度。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2.房地产经纪人员。国家实行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属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包括高级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主要采取备案、资质分级、资信评价与日常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应设立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3.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4.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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