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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国现行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特点?
答疑:
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登记制度,类似权利登记制,兼采托伦斯登记制,但又有自己的特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由不同登记机关分别登记
房屋与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是不可分割的,房地产权属的登记本应当是一次进行的,证书也应当只领取一个,但由于我国对房地产事项由房屋与土地分部门管理,所以房地产权属登记一般是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分别在土地管理机关和房地产管理机关进行。
(二)为房地产权利动态登记
当事人对房地产权利的取得、变更、丧失均须依法登记,不经登记,不具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房地产权属登记,不仅登记房地产静态权利,而且也登记权利动态过程,使第三人可以就登记情况,推知该房地产权利状态。
(三)具有公信力
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房地产权利一经登记机关在登记簿上注册登记,该权利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法律上有绝对效力。
(四)实行及时登记制度
房地产权利初始登记后,涉及权利转移、设定、变更等,权利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登记,若不登记,房地产权利便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且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颁发权利证书
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对产权申请人登记的权利,按程序登记完毕后,还要给权利人颁发权属证书。权属证书为权利人权利之凭证,由权利人持有和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