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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住房公积金制度与政策
第二节 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和使用
住房公积金的归集:
住房公积金归集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定机构,依据《公积金条例》,将职工个人按照规定比例缴存的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归集于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存入职工个人账户,并集中管理运作的行为。
(一)住房公积金归集的主要内容
(1)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对象。
(2)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
(3)缴存比例。
(4)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二)住房公积金的查询和对账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为每一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有效凭证是全面反映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的证明。目前个人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有几种形式:凭条、存折或磁卡等。职工个人可以直接到管理中心或商业银行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也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磁卡、电话、网络系统查询。每年6月30日为住房公积金结息日。结息后,管理中心要向单位和职工发送住房公积金对账单,与单位和职工对账,职工对缴存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申请复议。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针对本知识点提问?(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原则
(1)定向使用的原则;
(2)安全运作的原则;
(3)严格时限的效率原则。
(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指缴存职工因特定住房消费或丧失缴存条件时,按照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有限制条件的,这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长期性和互助性直接关联。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有两类情况:
(1)职工住房消费提取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的提取;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的提取;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时的提取;
4)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2)职工丧失缴存条件的提取
职工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是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前提,当缴存条件丧失时,即在以下任一情况下,职工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1)离、退休;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3)出境定居;
4)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时由单位审核,管理中心核准,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单位不为职工出具提取证明的,职工可以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申请提取公积金。
(三)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包括职工个人对其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和管理中心对归集的住房公积金的运作两个方面。
(1)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使用,指职工个人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间,依法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2)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运作,指管理中心以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为基础,在保证职工提取的前提下,依法运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