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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房地产税收制度与政策
第二节 房产税
纳税人:针对本知识点提问?凡是中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房产税的纳税人。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以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产权出典的,以承典人为纳税人;产权所有人、取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以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自2009年1月 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课税对象:针对本知识点提问?房产税的课税对象是房产。《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计税依据:针对本知识点提问?对于非出租的房产,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l0%~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于出租的房产,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租金收入是房屋所有权人出租房产使用权所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人。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额按租计征。
税率:针对本知识点提问?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按房产余值计征的,税率为l.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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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针对本知识点提问?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房产税按年计征,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减税、免税:针对本知识点提问?下述房产免征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但是,上述单位的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经营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但其附设的营业用房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包括:
1)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后,可免征房产税。
2)对企业因停产、撤销而闲置不用的房产,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税。
3)房产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4)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税。
5)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免征房产税。
6)中、小学校及高等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学校兴办的校办工厂、校办企业、商店、招待所等的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