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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一节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概念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又称为开发商或发展商,在有些法律文件中也称为建设单位,通常其企业组织为公司,又称为房地产开发公司。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特殊性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一般具有高投入、高风险、回报周期长、综合性强、关联效应大等特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房地产开发企业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条件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管理有明确的规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公司法人登记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适应房地产开发经营需要的固定的办公用房;
(3)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4)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做出高于以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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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为,原建设部于2000年3月发布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77号)。国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资质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等四个资质等级。
另外,各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必须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且从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程序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章程;
(3)验资证明;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5)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
(一)管理机构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二)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