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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5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是10月17日-18日,为帮助考生更系统的掌握2015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章节知识点,环球网校编辑整理了"2015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考点第十章3节",本文系统阐述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知识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祝考试顺利!
第十章 房地产税收制度与政策
第三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针对本知识点提问?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划分使用比例分别纳税。
课税对象:针对本知识点提问?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课税对象是上述范围内的土地。
计税依据:针对本知识点提问?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
适用税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针对本知识点提问?城镇土地使用税是采用分类分级的幅度定额税率。每平方米的年幅度税额按城市大小分4个档次:①大城市l.5~30元;②中等城市1.2~24元;③小城市0.9~l8元;④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中的不同地方,其自然条件和经济繁荣程度各不相同,情况复杂。据此,国家规定,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具体适用税额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考虑到一些地区经济较为落后,需要适当降低税额以及一些经济发达地区需要适当提高税额的情况,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可以适当提高适用税额标准,但必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针对本知识点提问?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当地情况,分别确定按月、季或半年等不同的期限缴纳。
减税、免税:针对本知识点提问?(一)政策性免税对下列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l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等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二)由地方确定的免税
下列几项用地是否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5)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第四节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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