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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5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是10月17日-18日,为帮助考生更系统的掌握2015年房地产估价师《理论与方法》章节知识点,环球网校编辑整理了"2015年房地产估价师《理论与方法》章节知识第七章3节",本文系统阐述了收益法及其运用的知识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祝考试顺利!
第七章 收益法及其运用
第三节 收益期限的确定
收益期限的确定:
针对本知识点提问?收益期限是指预计估价对象未来可以获取收益的时间;具体是自估价时点起至估价对象未来不能获取收益之日止的时间。收益期限一般根据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来确定。但是,利用预知未来若干年后价格的公式求取价值的,收益期限为合理的持有期。求取承租**** 益价值的,收益期限为剩余租赁期限。
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是指自估价时点起至建筑物经济寿命结束的时间。建筑物经济寿命是指建筑物对房地产价值有贡献的时间;具体是建筑物自竣工日期起至其对房地产价值不再有贡献之日止的时间。对收益性房地产来说,建筑物经济寿命具体是建筑物自竣工日期起,在正常市场和运营状态下,房地产产生的收入大于运营费用,即净收益大于零的持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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