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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
1.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① 初始注册: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注册申请,初始注册有效期为四年;
② 延续注册:应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有效期为四年;
③ 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④ 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a)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b)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c) 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d)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e) 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f) 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g)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h)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i)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j)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⑤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权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⑥ 继续教育,分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
2. 造价员从业资格制度
1)《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每3年检验1次;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证书和专用章:
① 无工作业绩;
② 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③ 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④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⑤ 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⑥ 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
⑦ 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从业的;
3)继续教育: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小时/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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