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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石方工程分类
1.场地平整
场地平整前必须确定场地设计标高(一般在设计文件中规定),计算挖方和填方的工程量,确定挖方、填方的平衡调配,选择土方施工机械,拟定施工方案。
2.基坑(槽)开挖
一般开挖深度在5m及其以内的称为浅基坑(槽),挖深超过5m的称为深基坑(槽)。应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形式,坑(槽)底标高及边坡坡度要求开挖基坑(槽)。
例题:基坑(槽)开挖。一般开挖深度超过[ 5 ]m的称为深基坑(槽)。
A.2 B.3
C.4 D.5
答案:D
分析:基坑(槽)开挖。一般开挖深度在5m及其以内的称为浅基坑(槽),挖深超过5m的称为深基坑(槽)。
3.基坑(槽)回填
基础完成后的肥槽、房心需回填,为了确保填方的强度和稳定性,必须正确选择填方土料与填筑方法。填方应分层进行,并尽量采用同类土填筑。
4.路基修筑
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场内外道路,以及公路、铁路专用线,均需修筑路基,路基挖方称为路堑,填方称为路堤。
(二)土方工程施工要求
(1)挖方的边坡坡度,应根据土的种类、物理力学性质(质量密度、含水量、内摩擦角及内聚力等)、工程地质情况、边坡高度及使用期确定。
(2)对于较久的土质边坡或易风化的岩石边坡,开挖后应及时采用喷浆、抹面、嵌补、植被等护面措施。
(3)土方宜从上至下、分层分段依次开挖,并随时做成一定的坡势,以利排水。
(4)当地质条件良好,土质均匀且地下水位低于基坑(槽)时,在一定挖土深度内可以不放坡,也可以不加支撑,但挖土深度不宜超过规定。
(5)在原有建筑附近开挖基坑(槽),如开挖深度大于原有建筑基础埋深时,应保持一定的距离,以免影响原有基础和挖方边坡的稳定。一般应满足下列要求:
L≥(1~2)*H
式中 L――原有建筑基础底面边缘至挖方坡脚的距离
H――原有建筑基础底面标高与坑(槽)标高之差,
1~2――安全距离系数,地质条件良好,无地下水时取1;地质条件不良,有地下水时取1.5~2。
(6)基坑(槽)的土质边坡,在开挖过程和敞露期间要注意保护,防止塌方。
例题:现在原有建筑附近开挖基坑,无地下水,开挖深度比原有建筑基础深2m,应保持[ ]的距离。
A、1.5 B、2
C、2.5 D、3
答案: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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