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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不得超过2年。
涉及如下五种情形之一者,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报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市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因国有划拨土地不得出租、转让等,只能供批准的用地单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如果单位撤销,或迁移不再需要使用,则应交回国家。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