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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的条件
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内容;
2.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 发包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6. 有承包人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7. 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的历次抽查中,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8. 工程项目前期审批手续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