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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0·2014-05-09 09:47:31浏览0 收藏0
摘要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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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建设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为规范我区建设工程造价人员从业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我厅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造价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00五年二月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提高造价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保证建设工程造价的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具有初级造价员、中级造价员(统称为“造价员”)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未取得造价员和注册造价员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有和于对自治区造价员的管理。

  第四条 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全区造价员的统一管理。具体事务性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

  第二章 造价员资格的取得

  第五条 全区造价员实行考试取得资格制度。

  具有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工程、经济专业初级(含初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可以参加全区初级造价员资格统一考试。

  初级造价员从事造价业务三年以上(含三年),独立完成五个以上(含五个)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业务,可以参加全区中级造价员统一考试。

  第六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划分为:土建工程专业、管道工程专业、电气工程专业、市政、园林绿化工程专业,装饰装修工程五大灯。每项专业考试分为初级和中级两类。

  第七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由自治区建设厅统一命题。考试大纲编写、考前培训、考试报名审查、考务组织等工作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站负责实施。

  第八条 考试合格人员,经厅标准定额处确认后,由自治区建设厅颁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造价员资格证书》(初级或中级)。

  第九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人员在取得一个专业的造价员资格证书后,可以现兼报两个以内其他专业的造价员资格考试。

  第三章 造价员资格证书管理

  第十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实行全区统一编号、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造价员变更工作单位,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20个工作日内到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损坏或遗失,当事人应当及时登报申明作废,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核实后,核发新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持有资格证书的造价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收回其资格证书,并到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办理注销手续。

  (一)死亡

  (二)服刑

  (三)脱离本专业工作岗位连续两年以上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岗位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造价员从业管理

  第十四条 造价员应当在其资格证书中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初级造价员具有对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工程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权。

  中级造价员具有对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工程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权。

  第十五条 造价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

  (二)编制、审核有关工程造价文件,必须正确应用计价依据,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工程计价的取费范围。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工程造价,编制人员应对编制、审查的工程造价文件质量负责。

  (三)及时掌握国内外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发展应用,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修订和补充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提供服务。

  (四)不得涂改、私换或转借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造价员应当按规定自觉接受继续考试,不断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造价员继续教育每两年进行一次,由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统一组织。对参加继续教育并通过考核的人员,颁布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地区造价员工程造价业务编审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自治区建设厅对全区造价员执业状况、工作业绩、服务质量等情况,每两年组织一次检查。

  第十八条 发现造价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自治区建设厅收回其资格证书,取消其造价员资格:

  (一)涂改、私换资格证书、专业资格印章或转借他人使用。

  (二)接受同一招标文件,同时为发包方和承包方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违反国家和我区有关计价依据的规定,随意扩大或缩小工程计价的取费范围,随意提高或降低工程造价。

  (四)无工作业绩、拒不接受检查。

  (五)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

  (六)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持有外省(市、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造价员资格证书进入我区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应当到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宁夏回族自治区概预算人员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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