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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4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工作和修改专用章式样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6号令)、中价协《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和《江苏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14年5月1日起组织全省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证范围
根据有关规定,造价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四年,期满需进行验证。凡持有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颁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且证书编号前三位是苏06、苏07、苏08、苏09、苏10者,均需参加2014年度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
二、验证受理
验证受理时间从2014年5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具体受理时间和受理部门由各省辖市(含省管县,以下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另行通知。
三、验证程序
1、造价员登录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www.jszj.com.cn)造价员管理系统,在“资格验证”栏填报验证信息和造价工作业绩信息,打印验证申请表,网上提交验证申请;
2、持造价员资格证、验证申请表(表中已含工程造价业绩证明)、继续教育证书或相关文件到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办理验证;
3、验证合格者由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在管理系统中审核,并在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加盖“2014年验证合格,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印章,印模如下:
印章长60mm,高15mm,12号加粗宋体字。
4、造价员专用章由各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委托有资格的专业厂商刻制,成本费由造价员本人承担。在发放新印章的同时收回旧印章,旧印章由造价管理机构集中销毁。
四、造价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验证不合格,应限期整改:
1、2011年1月1日以来无工程造价工作业绩且不能说明理由的;
2、2011年1月1日以来参加继续教育学时不满40学时的;
3、2011年1月1日以来在工程造价从业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4、到期未参加资格证书验证的。
各造价管理机构应在相关媒体发布公告,公布限期整改的造价员名单,整改期限为60天。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验证并注销造价员资格:
1、验证不合格且未达到限期整改要求的;
2、已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3、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或者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4、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年龄超过70周岁原则上不予验证。
六、证号前三位为“苏06”、“苏07”的造价员,没有参加2010年验证的处理方式
1、证号前三位为“苏06”、“苏07”的造价员,若没有参加2010年验证的,必须提供2006年―2014年期间70个学时(30学时+40学时)的继续教育证书或相关文件,则准予参加2014年验证;
2、不能提供70学时继续教育证书或未申请2014年验证的,各造价管理机构应在相关媒体发布公告,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整改的,统一上报省造价管理总站注销其造价员资格。
七、造价员继续教育的规定
根据中价协的规定,造价员每两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0个学时,即每四年验证周期内要完成40个学时的继续教育。省造价管理总站已委托各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继续教育可以采用面授或网络教育的形式。省造价协会正在开发造价员网络教育系统,预计今年上半年可以上线。各地如不组织面授教育,可以组织造价员通过省协会的网络教育系统接受继续教育。
同时具有造价师资格的造价员,在规定的年度内完成的造价师继续教育学时予以认可。
八、造价员专用章式样修改和有效期的规定
1、专用章由一个专业一枚改为每人一枚,将多专业集中在一枚印章内,式样如下:
印章长约55mm,高约27mm,9号宋体,姓名为14号加粗隶书,原子印章,蓝色印油。
2、造价员资格证书有效期和专用章有效期应一致,周期为四年。本次验证印章制作按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1)2013年首次取得造价员资格人员,证章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今后在有效期内取得新的专业或提高了等级,须重新制作印章,但有效期不变。
(2)已有造价员资格证且不属于2014年验证范围的:
例如:造价员证号苏110A23232,证章有效期应该至2015年12月31日。本人于2013年参加考试增加了专业或提高了等级,重新制作印章的有效期仍为2015年12月31日。
(3)已有造价员资格证且属于2014年验证范围的:
证章有效期过期的,暂时都不做新印章,原有效期统一顺延至2014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待2014年验证合格后重新制作印章,有效期定为2018年12月31日。
如果本人于2013年参加考试增加了专业或提高了等级,原则上暂时不制作印章,待验证合格后统一制作。若本人坚持要在验证前制作印章,可以按本通知规定的格式制作新印章,有效期暂定为2014年12月31日,待2014年验证合格后重新制作印章,有效期改为2018年12月31日。
九、造价员证章的管理
根据中价协《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管理办法》和我省的实施细则,要求造价员的证章由本人管理和按规定使用。实行用人单位集中管理的,本人可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证章管理的权利和义务,避免由此而产生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双方中途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将造价员证章归还本人。
造价员验证工作是各地造价管理机构的正常工作。今后,各市应在每年的上半年集中一段时间进行造价员验证。如果验证条件、验证程序等没有较大的调整,省站以后不再另行发布通知开展造价员验证工作,由各地造价管理机构每年自行组织和实施。
2014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