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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价格合同风险道短长
因2008年美国次贷问题引发的金融危机业已演变成波及全球的金融海啸,并迅速发展成为蛀蚀全球经济的风暴,受其影响,全球建筑市场也遭到了重创。在国内,政府通过进行宏观调控的方式,最大程度的降低金融危机对国内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国家的这种宏观调整政策,使得建筑市场领域的人工费、材料价格不断上涨,给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签订固定价格的合同带来更大的风险。笔者就针对目前形势下如何防范固定价格合同的风险做一剖析。
固定价格合同存在的风险
固定价格合同是目前建设市场很常见的一种施工承包合同形式,其是工程发承包计价三种合同价格方式之一。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风险范围之外的内容给予调整。为此,固定价格合同也就有两种形式即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笔者结合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来分析固定价格合同的风险:
特点一: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造价易于结算。由于合同总价固定,因此只要业主(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对于业主来说,这样的价款确定形式可以节省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减少业主与施工单位因为工程结算引起的争议,简便了工程结算程序。
特点二:固定总价合同中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首先要承担的是价格风险。投标时的询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自己承担。其次,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带来的风险。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承包商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即便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参考,业主往往声明不对工程量的计算错误负责。如果在投标时承包商对工程量漏算、错算,还将承担因此带来的风险。
特点三: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索赔机会少。固定总价合同,业主往往在合同中明确只有业主变更设计和增减工程量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这样一来承包商索赔的机会大大减少,而业主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就能做到基本不突破预算。
固定价格合同因其价格固定,不随市场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很受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和一些外资企业的欢迎。但在目前市场材料价格剧烈波动的情况下对施工企业造成的风险还是比较大,主要的风险有以下几个方面:
材料价格变动因素造成的风险。建设工程本身需要大量的物资、材料,在如今开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整个工程的建设期内,物资、材料的市场价格一成不变几乎是不可能的,而固定总价是价款不变的合同,材料涨价的风险几乎全部由承包商来承担。
工程量增加造成的风险。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变化很多,这就需要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之前对图纸及清单要进行详细的计算,不得漏算、少算。但有时工程投标时间太短,施工企业根本来不及根据施工图精确计算工程量,就只能按照清单给出的工程量进行报价。但因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根据施工图纸,对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核对及确认,投标人已认同本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包含本次招标范围内所有工程内容(招标文件规定的暂定量、暂定价格项目除外),结算时工程量、单价不再调整。”因此,仅依据清单报价而产生的漏算、少算造成的风险就全部由施工单位自行来承担。
工程承包范围约定不清而造成的风险。“固定总价合同”的固定价格是建立在工程合同承包范围和内容固定基础上的,若发生合同承包范围外的工程才可以追加合同价款。正因如此,双方对合同承包范围的明确界定就显得十分重要。但实践中有时对承包范围的约定过于简单或约定不明,而只是写明“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内容”,最后,因约定不明或图纸设计不清等造成的损失只能由施工企业来承担了。
因固定价格合同造成风险损失的案例比比皆是,如山东威海甲公司2007年底通过招投标承建了一家韩资企业的厂房工程,双方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工程总价约5000余万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工程量少算、漏算、材料涨价等因素,导致工程实际成本大大超过预算,造成工程成本超出合同价款800余万元。甲公司要求业主追加合同价款,理由如下:材料价格上涨超出了承包人所能够预见的商业风险范围,特别是钢材大幅涨价导致工程造价增加而要求业主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该工程投标时间为2007年11月,当时钢材的价格仅4000元/吨,但在此之后,钢材价格就一直上涨,到2008年6月涨到了6000元/吨,上涨幅度达到了50%,本工程总用钢材量为4800多吨,因钢材大幅度涨价造成的损失高达600多万元。甲公司认为此种涨价是投标人投标时所无法预见的,已完全超出了承包商在投标时所能够预见的商业风险范围,发包商应当按实补偿。
施工组织:房建,市政,道桥,水利,岩土,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