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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布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该示范文本由《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建设标准条件》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是一个标准化的合同文件,委托人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就《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中的各条款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后,只需填写该文件中委托造价咨询的工程项目名称、服务类别、执行造价咨询业务的起止时间等空白栏目,并经合同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造价咨询合同即产生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明确规定,下列文件均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合同标准条件作为通用性范本,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委托。合同标准条件明确规定了造价咨询合同正常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和咨询人的义务、权利和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规范化的管理程序,以及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合同标准条件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合同专用条件是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条件,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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