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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员管理制度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简称造价员。
造价员不得同时受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
造价员注销情形:
A、无工作业绩的; B、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C、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D、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E、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F、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
G、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执业的。
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并注册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
造价工程师不予初始注册情况:
A、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B、受过刑事处分,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五年的;
C、在工程造价业务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两年;
D、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造价工程师的权利:
使用造价工程名称,依法独立执行业务;
签署工程造价文件、加盖执业专用章;
申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对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正当计讲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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