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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管理
(一)资格证书实行一人一证,全国统一编号。如需从事两个以上专业,应参加相应专业的统一考试并合格,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在证书上增项。
(二)资格证书及专用章由本人保管。
(三)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专用章如有丢失,本人应在湖南日报和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分别声明作废,并由单位出具证明后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补办。
(四)未经验证或验证不合格的,其资格证书和专用章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收回,注销其从业资格。
(五)资格证书和专用章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抵押和损毁。
(六)凡获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其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专用章一律收回。
(七)凡死亡、服刑人员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专用章,一律收回。因特殊原因不能收回的,发布注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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