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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造价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造价员名称;
(二)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三)在规定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七)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十七条 造价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登记执业;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四)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五)执行工程造价有关规定和办法;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协助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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