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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造价员考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章节复习(第十二章)

|0·2012-11-22 09:02:38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2年造价员考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章节复习,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全面学习重点知识一次性通关!由于本专题覆盖考点比较全面请新老学员耐心等待更新。

第十二章 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查
1、竣工结算是指工程竣工后,根据施工过程实际发生的工程变更情况,对原施工图预算或工程合同价进行调整修正,最终确定工程造价的技术经济文件。由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单位审查,双方最终确定。 
2、竣工决算是由建设单位编制,综合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和财务情况的经济文件。由建设单位编制,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审计机关审计。 
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有及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向乙方延期支付合同价款及乙方的其他经济损失,乙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式向甲方索赔: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工程师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给预答复,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工程师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乙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乙方应当阶段性地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同(3)、(4)规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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