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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造价员考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考点剖析(32)

|0·2012-11-13 12:34:25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2年造价员考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考试要点剖析,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全面学习重点知识一次性通关!由于本专题覆盖考点比较全面请新老学员耐心等待更新。

一.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合同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法》的定义,
1)合同主体的变更实质上就是合同的转移。
2)合同变更分为协议变更和法定变更。
2.合同的转让
1)合同债权(权利)转让
①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除非经受让人同意,否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
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券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
2)合同债务(义务)转移
①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经债权人同意;
②原债务人享有的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也随债务转移而由新债务人享有;
3)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
①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适用上述债权债务转让;
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义务。
③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终止的原因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A.债务已经按约定履行;B.合同解除;C.债务相互抵消;D.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E.债权人免除债务;F.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G.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2)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合同解除
合同履行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标的物提存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将标的物提存:A.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B.债权人下落不明;C.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D.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可依法拍卖或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3)债权人可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期限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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