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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
①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②投保人如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③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④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⑤投保人解除合同,保险人应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费。
⑥无论哪方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⑦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是须经被保险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