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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造价员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造价员实行登记从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登记取得从业印章后,方能以造价员的名义从业。
第十五条登记条件:
(一)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咨询或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三)无本办法第十九条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十六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不含在校生)的考试报名单位即为首次登记的从业单位。取得资格合格证明的在校生就业后,经就业单位向省、市站申请登记,领取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业的;
(三)逾期登记且未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已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
(五)受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的;
(六)在工程造价从业活动中,受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两年的;
(七)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登记被注销的,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两年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它情形。
第十八条造价员变更工作单位或工作单位名称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六十天内,完成网上变更申报,并到所属市站办理变更登记初审手续后,到省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省直、中央在鄂单位造价员到省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造价员办理变更登记应携带资格证书、从业印章,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造价员管理系统下载)
(二)现聘用单位的聘用合同;
(三)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
(四)若变更单位为中介机构,需提供人事存档和社保证明。以上资料提供复印件,审核原件。
第二十条造价员办理变更登记后,再次申请变更的时间不得少于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