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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通过,1999年10月日起施行
(一)合同的适用范围
1、法律对应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活动,不适用合同法。
(二)合同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
(三)合同法的构成:总则、分则、附录
三、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概念:
1、立法目的: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2、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3、必须强制采取招标投标的项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①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③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招标和投标
1、招标条件
2、招标方式
① 公开招标:是招标人在指定的报刊、电子网络或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吸引众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择优选择中标单位的招标方式。
② 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由招标人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有关供应商、承包商资料,选择一定数目的企业(不少于3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
3、招标文件
4.招标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从事招标代理义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的资金;②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③有可能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老师库。
5、投标
(1)投标单位应具备条件:①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②符合招标文件中指定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2)投标文件
(3)投标联合体
(4)投标中的禁止行为
(三)开标、评标和中标
1、开标
2、评标
① 评委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招标人代表和由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老师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老师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和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中标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