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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设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一、工程量清单的组成内容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工程量清单的组成内容如下:
(1)封面; (2)填表须知; (3)总说明; (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5)措施项目清单;(6)其他项目清单; (7)零星工作项目表; (8)规费、税金等。
工程量清单应该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按五级设置,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二、三、四级编码,即一至九位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附录的规定设置;第五级编码,即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由其编制人设置,并应自001起顺序编制。各级编码代表含义如下:
(1)第一级表示分类码(分两位)。附录A建筑工程为01,附录B装饰装修工程为02,附录C安装工程为03,附录D市政工程为04,附录E园林绿化工程为05,附录F矿山工程为06;
(2)第二级表示章(专业工程)顺序码(分两位)。如0103为附录A的第三章“砌筑工程”;0302为附录c的第二章“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3)第三级表示节(分部工程)顺序码(分两位)。如010302为砌筑工程的第二节“砖砌体”;
(4)第四级表示清单项目(分项工程)名称码(分三位)。如010302001为砖砌体中的“实心砖墙”;
(5)第五级表示拟建工程量清单项目顺序码(分三位)。由编制人依据项目特征的区别,从001开始,一共999个码可供使用。如用MU20页岩标准砖,M7.5混合砂浆砌混水墙,可编码为:010302001001,余类推。
(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附录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没有的项目,编制人可作相应补充,并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四)分部分项工程的数量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五)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
(1)必须描述的内容如下:
1)涉及正确计量计价的必须描述:如门窗洞口尺寸或框外围尺寸;
2)涉及结构要求的必须描述:如混凝土强度等级(C20或C30);
3)涉及施工难易程度的必须描述:如抹灰的墙体类型(砖墙或混凝土墙);
4)涉及材质要求的必须描述:如油漆的品种、管材的材质(碳钢管、无缝钢管)。
(2)可不描述的内容如下:
1)对项目特征或计量计价没有实质影响的内容可以不描述:如混凝土柱高度、断面大小等;
2)应由投标人根据施工方案确定的可不描述:如预裂爆破的单孔深度及装药量等;
3)应由投标人根据当地材料确定的可不描述:如混凝土拌和料使用的石子种类及粒径、砂的种类等;
4)应由施工措施解决的可不描述:如现浇混凝土板、梁的标高等。
(3)可不详细描述的内容如下:
1)无法准确描述的可不详细描述:如土壤类别可描述为综合等(对工程所在具体地点来讲,应由投标人根据地勘资料确定土壤类别,决定报价);
2)施工图、标准图标注明确的,可不再详细描述。可描述为见××图集××图号等。
3)还有一些项目可不详细描述,但清单编制人在项目特征描述中应注明由投标人自
定,如“挖基础土方”中的土方运距等。
项目特征必须描述,因其讲的是工程实体的特征,直接影响工程的价值。工程内容无须描述,因其主要讲的是操作程序,二者不能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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