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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计算土石方工程量前,应确定下列各项资料:
1.土壤及岩石类别的确定: 土石方工程土壤及岩石类别的划分,依工程勘测资料与《土壤及岩石分类表》对照后确定。
2.地下水位标高及排(降)水方法;
3.土方、沟槽、基坑挖(填)起止标高、施工方法及运距;
4.岩石开凿、爆破方法、石碴清运方法及运距;
5.其它有关资料。
二、土石方工程量计算一般规则:
1.土方体积,均以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为准计算。
2.挖土一律以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为准计算。
三、平整场地及碾压工程量,按下列规定计算:
1.平整场地工程量按建筑物或构筑物底面积的外边线每边各增加2米,以平方米计算。围墙按中心线每边各增加1米计算。室外管道沟不计算平整场地。
2.场地原土碾压以平方米计算,填料碾压按设计垫层面积乘以设计厚度以立方米计算。
四、挖掘沟槽、基坑土方工程量,按下列规定计算:
1.沟槽、基坑划分:
凡图示沟槽底宽在3米以内,且沟槽长大于槽宽三倍的,为沟槽。
凡图示基坑底面积在20平方米以内的为基坑。
凡图示沟槽底宽3米以上,坑底面积20平方米以上,平整场地挖土方厚度在30厘米以上,均按挖土方计算。
2.计算挖土方、沟槽、基坑,放坡系数及起点按规定计算。
注:计算放坡和支挡土板挖土时,在交接处的重复工程量不予扣除;槽、坑内有基础垫层时,放坡自垫层上表面开始计算。无垫层的由底面开始放坡。
3.挖沟槽、基坑需支挡土板时,其宽度按图示沟槽、基坑底宽,单面加10厘米,双面加20厘米计算。挡土板面积,按槽、坑垂直支撑面积计算,不分连续和断续,均执行本定额;支挡土板后,不得再计算放坡工程量。
4.基础施工所需增加的工作面,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如无规定,可按规定计算:
5.挖沟槽长度,外墙按图示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按图示基础底面之间净长线长度计算;内外突出部分(垛、附墙烟囱等)体积并入沟槽土方工程量内计算。
6.挖管道沟槽按图示中心线长度计算,沟底宽度,设计有规定的,按设计规定尺寸计算,设计无规定的,可按规定宽度计算。
注:1.按上表计算管道沟土方工程量时,各种井类及管道(不含铸铁给排水管)接口等处需加宽增加的
土方量不另行计算,底面积大于20平方米的井类,其增加工程量并入管沟土方内计算。
2.铺设铸铁给排水管道时其接口等处土方增加量,可按铸铁给排水管道地沟土方总量的2.5%计算。
7.沟槽、基坑深度,按图示槽、坑底面至室外地坪深度计算;管道地沟按图示沟底至室外地坪深度计算。
五、石方开挖及爆破工程量,区别石质按下列规定计算:
石方开挖一般按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沟槽和地坑开挖按图示尺寸另加允许超挖量以立方米计算。允许超挖量按被开挖的坡面积乘以允许超挖厚度。允许超挖厚度:松、次坚石为20厘米,普坚石为15厘米,特坚石为10厘米。
六、回填土区分夯填、松填按图示回填体积并按下列规定,以立方米计算:
1.沟槽、基坑回填土,以挖方体积减去设计室外地坪以下埋设砌筑物(包括:垫层、基础、管道等)体积计算。
2.管道沟槽回填,以挖方体积减去管径所占体积计算。管径在500毫米以下的不扣除管道所占体积;管径超过500毫米以上时,按规定扣除管道所占体积计算。
3.房心回填土,按墙之间的面积乘以回填土厚度计算。
4.余土或取土工程量,可按下式计算:
余土外运体积=挖土总体积-回填土总体积式中计算结果为正值时为余土外运体积,负值时为须取土体积。
七、土方运距、按下列规定计算:
1.推土机推土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回填区重心之间的直线距离计算。
2.铲运机运土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卸土区重心加转向距离计算。(斗容量3立方米以内铲运机的转向距离为27米,斗容量3立方米以上的转向距离为45米。)
3.自卸汽车运土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填土区(或堆放地点)重心的最短距离计算。
八、机械降水,按下列规定计算:
1.井点降水区别轻型井点、喷射井点,按不同井管深度的井管安装、拆除,以根为单位计算,井点降水使用台班按套、天计算。
井点套组成:轻型井点:50根为一套; 喷射井点:30根为一套;
2.井管间距应根据地质条件和施工降水要求,依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施工组织设计没有规定时,可按轻型井点管距0.8-1.6米,喷射井点管距2-3米确定。
3.深井降水,按井位自然地表面至成井最深处以米计算。
4.深井降水机械费按抽水时间每口井、每昼夜计算。每一昼夜降水的实际累计开机时间不同,机械费可以调整。不足8小时按一个台班计算,不足16小时按二个台班计算,超过16小时按三个台班计算。
5.离心水泵降水使用天应以每昼夜24小时为一天。使用天数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使用天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