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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制机械设备的结算
专制机械设备的结算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预付款、阶段付款和最终付款。
(1)预付款。一般专制机械设备的采购,在合同签订后开始制造前,由买方向卖方提供合同总价的10%~20%的预付款。预付款一般在提出下列文件和单证后进行支付:
1)由卖方委托银行出具以买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保函,担保金额与预付款货币金额相等;
2)相当于合同总价形式的发票;
3)商业发票;
4)由卖方委托的银行向买方的指定银行开具由买方承兑的即期汇票。
(2)阶段付款。按照合同条款,当机械制造开始加工到一定阶段,可按设备合同价一定的百分比进行付款。阶段的划分是当机械设备加工制造到关键部位时进行一次付款,到货物装船买方收货验收后再付一次款。每次付款都应在合同条款中作较详细的规定。阶段付款的一般条件如下:
1)当制造工序达到合同规定的阶段时,制造厂应以电传或信件通知业主;
2)开具经双方确认完成工作量的证明书;
3)提交以买方为受益人的所完成部分保险发票;
4)提交商业发票副本。
机械设备装运付款,包括成批订货分批装运的付款,应由卖方提供下列文件的单证:①有关运输部门的收据;②交运合同货物相应金额的商业发票副本;③详细的装箱单副本;④由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证书副本;⑤原产国证书副本;⑥货物到达买方验收合格后,当事双方签发的合同货物验收合格证书副本。
(3)最终付款。最终付款指在保证期结束时的付款,付款时应提交:
1)商业发票副本;
2)全部设备完好无损,所有待修缺陷及待办的问题,均已按技术规范说明圆满解决后的合格证副本。
3.利用出口信贷方式支付进口设备、工器具和材料价款
对进口设备、工器具和材料价款的支付,我国还经常利用出口信贷的形式。出口信贷根据借款的对象分为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
(1)卖方信贷是卖方将产品赊销给买方,规定买方在一定时期内延期或分期付款。卖方通过向本国银行申请出口信贷,来填补占用的资金。采用卖方信贷进行设备材料结算时,一般是在签订合同后先预付10%定金,最后一批货物装船后再付10%,在货物运抵目的地,验收后付5%,待质量保证期届满时再付5%,剩余的70%货款应在全部交货后规定的若干年内一次或分期付清。
(2)买方信贷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产品出口国银行把出口信贷直接贷给买方,买卖双方以即期现汇成交。
另一种形式,是由出口国银行把出口信贷贷给进口国银行,再由进口国银行转贷给买方,买方用现汇支付借款,进口国银行分期向出口国银行偿还借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