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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备、工器具和材料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一)国内设备、工器具和材料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1、国内设备、工器具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业主对订购的设备、工器具,一般不预付定金,只对制造期在半年以上的专用设备和船舶的价款,按合同分期付款。业主收到设备工器具后,要按合同规定及时结算付款,不应无故拖欠。如因资金不足而延期付款,要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2、国内材料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建安工程承发包双方的材料往来,可以按以下方式结算:
(1)由承包商自行采购建筑材料的,业主可以在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按年度工作量的一定比例向承包商预付备料款,并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付清。备料款的预付额度,建筑工程一般不应超过当年建筑(包括水、电、暖等)工作量的30%,大量采用预制构件以及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工程,可以适当增加;安装工程一般不应超过当年安装工程量的10%,安装材料用量较大的工程,可以适当增加。
(2)按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业主供应的材料,视招标文件的规定处理。如果招标文件规定业主供应的材料不计入投标报价内,则这一部分材料只办理交接手续。如果招标文件规定按照某一价格计入投标报价内,则应该在进度款中或合同约定的办法扣除其这一部分材料的价款。
(二)进口设备、工器具和材料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进口设备分为标准机械设备和专制设备两类。标准机械设备系指通用性广泛、供应商(厂)有现货,可以立即提交的货物。专制设备是指根据业主提交的定制设备图纸专门为该业主制造的设备。
1、标准机械设备的结算
标准机械设备的结算,大都使用国际贸易广泛使用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在合同生效之后一定日期由买方委托银行开出,经买方认可的卖方所在地银行为议付银行。以卖方为收款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其金额与合同总额相等。
(1)标准机械设备首次合同付款。当采购货物已装船,卖方提交下列文件的单证后,即可支付合同总价的90%。
(2)最终合同付款。机械设备在保证期截止时,卖方提交下列单证后支付合同总价的尾款,一般为合同总价的10%。
(3)支付货币与时间。
1)合同付款货币:买方以卖方在投标书标价中说明的一种或几种货币,和卖方在投标书中说明在执行合同中所需的一种或几种货币比例进行支付。
2)付款时间:每次付款在卖方所提供的单证符合规定之后,买方须从卖方提出日期的一定期期限内(一般为45天内),将相应的货款付给卖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