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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住建厅:关于办理(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册有关事项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12-06 15:04:44浏览1031 收藏103
摘要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关于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办理职业资格注册有关事项的公告”,环球网校小编整理了通知详情,供二级造价工程师考生参考。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办理职业资格注册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1〕第23号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按照“单点登录、一次认证、一网通办”的改革要求,我厅开发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台),将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造价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职业资格注册业务纳入平台统一管理。现就办理职业资格注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注册申报

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造价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等注册事项办理均通过综合服务平台申请。

二、办理流程

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造价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职业资格注册事项申请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批。

(一)网上申报

网上申报分为个人实名(人)认证、个人发起申请、企业确认提交申请三个步骤。

1.个人实名(人)认证。取得职业资格人员通过手机下载安装“江苏政务服务”APP进行实名(人)认证。

操作步骤如下:点击“我的”→“立即登录”→“个人用户”进行注册,注册登录后点击“姓名”→“个人信息”→“实名等级”→“用户等级”内进行L4级别实名(人)认证。

2.个人发起申请。取得职业资格人员登录“江苏政务服务”手机APP,点击“首页”→“江苏政务服务(城市名)”→“人才服务”→“证书办理”栏内“住建领域从业人员”→进入应用发起注册业务申请(操作说明详见附件1)。

个人在5日内未对申请事项予以确认的,视为无效申请,由平台自动删除申请事项。

3.企业确认提交申请。聘用企业通过系统入口(网址:http://www.jszwfw.gov.cn/jsjis/front/login.do?uuid=3Pjiipr99xV0)选择“法人登录”,初次登录后,先完善企业基本信息,再对个人申请事项进行确认,并提交注册业务申请(操作说明详见附件1)。

(二)网上受理、审批

网上提交申请事项后,我厅对注册申请事项予以受理,并按照法定时限办结。注册申请事项的审核过程及状态可在“住建领域从业人员”应用或综合服务平台内查询。

(三)电子证书颁发和领取

准予注册的,由我厅核发《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注册证书以电子证照形式发放(证书式样详见附件2)。

证书持有者可登录“江苏政务服务APP→住建领域从业人员→我的证照”或“江苏政务服务网→综合旗舰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旗舰店→证照查询验证→人员资格证查询”自行下载。

三、其他事宜

1.职业资格注册实行承诺方式。申请人及其聘用企业对申报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按初始注册办理。

3.申请初始注册、增项注册的,我厅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决定,并向社会公告,不再公示审核意见;申请延续注册的,我厅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不再公示、公告审核意见。

4.职业资格注册人员变更执业单位的,须完成注销注册后,再申请初始注册。

5.职业资格注册人员自然情况变更,通过江苏政务服务APP提交申请;聘用企业名称更名的,通过综合服务平台提交申请。

6.职业资格注册人员办理注销注册的,通过综合服务平台提交注销注册申请,其聘用企业确认后即完成注销。

7.对在江苏省辖区内考取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到其他省市办理初始注册的,不再开具未注册证明材料。已在我省注册的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须办理注销注册后,方可至外省注册。

职业资格人员证书及注册状态可登录“江苏建设人才”(网址:http://hr.jscin.gov.cn/swhyFront/)→“证书查询”→“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职业资格人员证书及注册状态查询”进行查询。

8.我厅将对原已准予注册的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造价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人员发放新版电子证照。原证书持有者可登录“江苏政务服务APP→住建领域从业人员→我的证照”或“江苏政务服务网→综合旗舰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旗舰店→证照查询验证→人员资格证查询”自行下载新版电子证照。

四、业务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25-83666746

系统技术支持QQ群:565049195、894698829

本公告自2021年11月15日起实施。

附件:1.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业务服务平台操作说明

2.《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电子证书式样)

附件-公告〔2021〕第23号.doc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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