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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二级造价工程师《土建工程》知识点:土建工程价款结算和合同价款的调整

环球网校·2021-03-08 13:29:07浏览336 收藏100
摘要 为帮助考生备考2021年二级造价师考试,环球网校小编整理了“2021二级造价工程师《土建工程》知识点:土建工程价款结算和合同价款的调整”,供考生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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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工程价款结算和合同价款的调整

工程竣工结算是指工程项目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发承包双方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对所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的合同价款的计算、调整和确认。

一 、工程竣工结算内容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其中,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和单项工程竣工结算也可看作是分阶段结算。

二 、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依据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工程竣工结算编制的主要依据有:

1 ) 国家现行计价及计量规范。

2 ) 工程合同。

3 ) 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

4 ) 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巳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

5 )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 ) 投标文件。

7 ) 其他依据。

三、合同价款调整

(一)法规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承担。

1. 基准日的确定

为了合理划分发承包双方的合同风险,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一个基准日,对于基准日之后发生的、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不可能合理预见的风险,应当由发包人承担。

2. 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且因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工程造价发生增减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3 . 工期延误期间的特殊处理

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按不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

(二)工程变更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1. 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是合同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对合同工程的工作内容、工程数量、质量要求、施工顺序与时间、施工条件、施工工艺或其他特征及合同条件等的改变。

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方法如下:

1 ) 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变更导致的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变化不足 15%时,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参考类似的项目单价由发承包双方协商新的项目单价。

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和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④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 ) 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 , 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①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 , 不得浮动。

②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 , 按照实 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前述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确定单价。

③ 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

3 ) 删减工程或工作的补偿。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2. 项目特征不符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3. 工程量清单缺项

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施工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造成新增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关于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 ,调整合同价款。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关于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的有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4.工程量偏差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若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工程量出现偏差 ,或者因工程变更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该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将产生影响,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5.计日工

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工程变更的有关的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与进度款同期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 ,以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

(三)物价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1.物价波动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另一种是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 5% ,超过部分的价格按两种方法之一进行调整。

(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的方法,主要适用于施工中所用的材料品种较少,但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大的土木工程,如公路、水坝等。

( 2 )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釆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的方法,主要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多,相对而言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小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具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施工机具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施工机具台班单价或施工机具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发包人复核,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差额的依据。

2. 暂估价

( 1 ) 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

1 )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 ) 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属于依法

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依法确定中标价格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 2 ) 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

1 )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前述工程变更事件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 ) 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

(四)工程索赔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1. 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承担

( 1 ) 费用损失的承担原则。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1 ) 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 )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 )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2 ) 工期的处理。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 1 ) 赶工费用发包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 2 0 % ,超过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赶工费用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工费的增加、材料费的增加和机械费的增加。

( 2 ) 提前竣工奖励的计算发承包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条款,明确每日历天应奖励额度。约定提前竣工奖励的,如果承包人的实际竣工日期早于计划竣工日期 ,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并得到提前竣工天数和合同约定的每日历天应奖励额度的乘积计算的提前竣工奖励。一般来说,

双方还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奖励的最高限额(如合同价款的 5 % ) 。提前竣工奖励列人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每日历天的赶工补偿额度,此项费用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3 . 索赔

( 1 ) 索赔的概念及分类工程索赔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而向对方提出工期和(或)费用补偿要求的行为。

( 2 ) 索赔事件成立的前提条件承包人工程索赔成立的基本条件包括:

1 ) 索赔事件巳造成了承包人直接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

2 ) 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索赔事件是因非承包人的原因发生的。

3 ) 承包人巳经按照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索赔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 3 ) 费用索赔的计算索赔费用的组成。对于不同原因引起的索赔,承包人可索赔的具体费用内容是不完全一样的。但归纳起来,索赔费用的要素与工程造价的构成基本类似,一般可归结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分包费、施工管理费、利息、利润、保险费等。

1 ) 人工费。人工费的索赔包括:由于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加班劳动;法定人工费增长;因非承包商原因导致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 ;因非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等。在计算停工损失中人工费时,通常采取人工单价乘以折算系数计算。

2 ) 材料费。材料费的索赔包括:由于索赔事件的发生造成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期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超期储存费用。材料费中应包括运输费,仓储费,以及合理的损耗费用。如果由于承包商管理不善,造成材料损坏失效,则不能列人索赔款项内。

3 ) 施工机具使用费。主要内容为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的索赔包括:由于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增加的机械使用费;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效降低所增加的机械使用费;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错误或迟延导致机械停工的台班停滞费。如果机械设备是承包人自有设备,一般按台班折旧费、人工费与其他费之和计算;如果是承包人租赁的设备,一般按台班租金加上每台班分摊的施工机械进出场费计算。

4 ) 现场管理费。现场管理费的索赔包括承包人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以及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期期间的现场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通信费、交通费等。

现场管理费索赔金额的计算公式为:现场管理费索赔金额= 索赔的直接成本费用 x 现场管理费率

5 ) 企业管理费。企业管理费的索赔主要指的是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期间所增加的承包人向公司总部提交的管理费,包括总部职工工资、办公大楼折旧、办公用品、财务管理、通信设施以及总部领导人员赴工地检查指导工作等开支。企业管理费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计算,一般常以投标报价的费率为准。

6 ) 保险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时,承包人必须办理工程保险、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各项保险的延期手续,对于由此而增加的费用,承包人可以提出索赔。

7 ) 保函手续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时,承包人必须办理相关履约保函的延期手续,对于由此而增加的手续费,承包人可以提出索赔。

8 ) 利息。利息的索赔包括: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利息;发包人迟延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发包人错误扣款的利息等。

9 ) 利润。一般来说,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有缺陷或错误、发包人未能提供施工场地以及因发包人违约导致的合同终止等事件引起的索赔,承包人都可以列人利润。索赔利润的计算通常是与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率保持一致。

10) 分包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分包工程费用增加时,分包人只能向总承包人提出索赔,但分包人的索赔款项应当列人总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款项中。分包费用索赔指的是分包人的索赔费用,一般也包括与上述费用类似的内容索赔。

( 4 ) 工期索赔的计算工期索赔,一般是指承包人依据合同对由于因非自身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向发包人提出的工期顺延要求。

1 ) 工期索赔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被延误的工作应是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

2 ) 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直接法、比例计算法、网络图分析法。

3 ) 共同延误的处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期拖期很少是只由一方造成的,往往是两 、三种原因同时发生(或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故称为“共同延误”。在这种情况下,要具体分析哪一种情况延误是有效的。

(五)其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其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主要指现场签证。现场签证是指发包人或其授权现场代表(包括工程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或其授权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做的签认证明。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现场签证事件的,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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