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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法律解释二--相关规定
1.开工日期争议确定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2.合同约定与投标文件等不一致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已经达成结算协议请求鉴定的处理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4.咨询意见的效力
5.鉴定意见的效力
【例题·单选】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 )为开工日期。
A.实际进场施工时间
B.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C.协商确定的时间
D.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关要求。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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